严重超限超载者注意了,26项联合惩戒等着你!

2017-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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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超限超载者注意了,26项联合惩戒等着你!

             ——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

      关责任主体将受到多个部门联合惩戒

  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损害国家公路网、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也严重破坏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信用手段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的惩戒,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36个部门联合签署发布了《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提出了三个方面26条具体惩戒措施,由36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简称失信当事人)联合实施。

一、联合惩戒对象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一是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二是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三是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五是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是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九是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是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1年”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二、26项联合惩戒措施

  一是对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进行限制或禁止8项)包括: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限制企业经营审慎性参考、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供新增项目核准时审慎性参考等8项惩戒措施。

  二是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10项)包括:加强货车生产和改装监管、加强重点货源单位监管、在重要路段和节点加强监管、供驾驶证审验换发时参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供保险费率厘定时审慎性参考、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等)向社会公布等10项惩戒措施。

  三是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8项)包括:依法依规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当事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禁止参评文明单位或道德模范、限制在事业单位的相关任职、限制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等8项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的方式和管理

  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主要参照其他备忘录采用的“发起-实施-反馈”模式进行。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将作为联合惩戒发起方,将严重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名单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该平台,同步推送给签署《备忘录》的各部门。同时,将相关责任主体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交通"网站、中国交通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备忘录》约定的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工作,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反馈实施情况。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信用权益,在制定《备忘录》时,引入了相对全面的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如果当事人认为惩戒信息有误,可以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或者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异议或者投诉,如发现确实有误,将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如发现信息正确,将由产生信息的部门尽快与当事人联系,解释列入惩戒对象的原因。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当事人,将不再作为联合惩戒的对象,各有关部门立即终止对其惩戒。同时,该失信惩戒信息公布期为2年,2年后将从交通运输部门公布栏中撤出。


  超限超载运输危害无穷,望合法装载、合法运输,杜绝超限超载!



                            洛阳市交通运输执法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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